協會任務/宗旨(Mission/Vision)

TAMTA致力於促進先進醫療科技產業之發展,為病患與醫療專業人員追求創新,落實共同的企業倫理準則, 並致力提升台灣大眾健康福祉。

台灣先進醫療科技發展協會(Taiwan Advanced Medical Technology Association, TAMTA)於2013年8月籌組成立,並於同年10月間正式通過政府立案,目前代表原廠特材業界代表參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特材組)」。
工作內容涵蓋
(1)事前掌握會議資訊,分享予會員;
(2)共同研擬因應對策、化解諸如不盡合理的差額上限政策;
(3)提供個別公司相關核價個案審查進度與資訊。

TAMTA的成立在獲得政府機關認可後,中央健康保險署(NHIA)及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已經將TAMTA列為醫療器材法規及相關管理溝通之會議代表。TAMTA亦將持續積極與官方、醫界及付費者代表溝通,並致力提供創新醫療產品,提升台灣大眾健康福祉。

協會目標(Objectives):

TAMTA以下列六項為共同努力的目標:
一、 促進先進醫療科技之研究與發展。
二、 提升先進醫療科技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三、 提升大眾對先進醫療科技之認知。
四、 促進先進醫療科技之國際合作及推展。
五、 健全先進醫療科技之經濟及法律政策。
六、 提高先進醫療科技業道德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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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先進醫療科技發展協會
【組織章程】

內政部109年3月27日台內團字第109000972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2年11月6日台內團字第112004325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先進醫療科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先進醫療科技之研究與推廣、提升全民

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與分支機構之地址於

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提升大眾對先進醫療科技之認知。
  • 從事並促進先進醫療科技之研究與發展。
  • 提升先進醫療科技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 促進先進醫療科技之國際合作及推展。
  • 建議政府制定先進醫療科技之經濟及法律政策,並協助執行,以提高先進醫療科技業道德水準。
  • 其它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先進醫療科技或醫療器材研究、製造、輸入及銷售管理行業,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先進醫療科技或醫療器材研究、製造、輸入及銷售管理行業,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四人,行使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團體會員之會員公司總經理一名為當然會員。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同意,繳納贊助費後,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由理監事推荐,經理、監事會通過之個人得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之情形,理事會得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報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監督會務並出席各項必要之會議,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俾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之辭職。
  • 其他依法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係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前項通知及報備應說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議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個人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伍萬元整,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後,始得成為會員;7月1日前入會者繳交全額入會費,7月1日後入會者繳交半數入會費。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之常年會費新台幣伍萬元整,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自會員入會後第二年起繳納。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8月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2年10月18日台內團字第1020320030號函准予備查。